民法总则规定新36条有哪些内容(监护人监护组织民)

发布日期:2024-05-15 13:10:45     手机:https://m.xinb2b.cn/yule/news677713.html    违规举报
核心提示: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另外还规定了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范围。《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

民法总则规定新36条有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另外还规定了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范围。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本文地址:https://www.xinb2b.cn/yule/news677713.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图文
推荐娱乐运动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  |  蜀ICP备18010318号-4  |  百度地图  |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91 queries, Memory 0.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