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元朝的四等人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18 02:51:16     作者:素颜哥     手机:https://m.xinb2b.cn/tech/tue495061.html     违规举报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大帝国,它的大,不单表现在疆域的广博,同时也表现在民族繁多之上。这个王朝,虽然存在时间并不长,只有不到一百年的政权,可却是一个包拥欧亚的世界帝国。当时的各个民族虽然都有自己主要的聚居区,但是因为全国统一,社会稳定,所以形成了各个民族杂居共处的局面。

从拥有最高特权的蒙古帝王居住的宫廷,其中不仅有蒙古族人,也有其他民族通婚,嫔妃除了汉人,还有女真、高丽人等充斥其间,而服侍皇室成员和后妃的侍从,更是民族众多,不仅有中原百姓,更有来自吐蕃、唐兀(党项)的宫女。而朝中官员,除了汉族、色目、女真、回回等等各个民族的官员,亦有服务蒙古皇帝来自吐蕃的高僧“帝师”、道教领袖以及“备经筵”的儒生。

宫廷如此,而民间的各个民族交流更是密切,整个丝路繁忙不已,众多民族交流互鉴,元朝在中外关系紧密、种族繁多、语言复杂,在中国历史上应该是绝无仅有的。

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元朝的四等人制度)(1)

但是在看似“民族大融合”的一团和气之下,民族之间不平等制度却是处处可见,这其中最遭人批评的便是“四人等制度”。

“四人等制度”是元朝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为了强化蒙古人统治特权,分化、压迫作为主体的汉族,按照民族的不同和被蒙古征服的先后,将国民列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的措施。虽然关于这一制度的明文规定,一直未被发现,有些人便质疑此规定是否真实的在历史上存在过,可是如果从元朝的朝廷发布的一些诏令和文字来观察,都能清楚的看到这一制度的存在。

譬如,忽必烈执政的至元二年,朝廷就规定各路执掌实权的达鲁花赤(即“掌印者)必须是蒙古人,而汉人只能担任总管,回回人则可以担任同知。再譬如,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执政的大德元年的四月,中书省、御史台提出,要求各道的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如果蒙古人出缺,则要由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子孙担任。

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元朝的四等人制度)(2)

“四等人制度”中第一等是元朝的“国族”蒙古人,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根据伊利汗国宰相拉施都丁所写的《史集·部族志》记载,蒙古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与成吉思汗皇室出于共同祖先的尼鲁温蒙古人,有忙兀、兀鲁、泰赤乌、扎只剌等等二十个部落。另一部分是被称为迭列列斤的蒙古人,有弘吉剌、亦乞烈思、兀良合等十来个部落。此外,元朝统治者也将塔塔儿、札剌亦儿、蔑儿乞、斡亦剌、克烈等部落视为蒙古人。

第二等的色目人,大致包括西北各民族、西域、欧洲人。

主要有畏吾儿、钦察、康里、阿速、唐兀、阿儿浑、回回以及吐蕃、乃蛮、汪古等。蒙古国建立后色目人的规定比较模糊,直到元成宗大德八年,朝廷专门规定色目人是:“除了汉儿、高丽、蛮子诸人外,俱系色目人”。“色目”一次来源于唐朝,意思为“各色各目”的意思,元朝统治者使用色目人,主要指的是种类繁多,有时候也指称为“诸国人”。色目人是元朝皇帝最得力的助手,常常在元朝政府充当重要的财经方面的官吏。

第三等为汉人,又称之为“汉儿”、“札忽歹”,指淮河以北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以及之前被蒙古征伐的云南、四川两个地区的居民。汉人包括的民族有汉族、女真、契丹、渤海、高丽。

第四等称之为南人,也被称之为“蛮子”、“囊加歹”、“新附人”等。“蛮子”一词,是否是元朝留下的旧俗,不清楚,想来或多或少有影响应该是不会错的。其实北方汉人与南方汉人,种族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人为的故意分出三六九等,目的就是元朝统治者利用汉人制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元朝的四等人制度)(3)

这个四个等级的人,其不同的的政治地位和待遇,首先表现在官吏的任用上。

根据《元史·百官志》记载,从元朝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署之长均以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中央政府机构中书省的丞相职位,通常用的都是蒙古有功勋的大臣,即使是色目人,也必须要是“久经考验”的色目“老同志”才能充任。元朝初年,忽必烈曾经将汉人史天泽和契丹人耶律铸提拔为丞相,但是以后,元朝政府出台:“不以汉人为相”的规定。权力低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一职,也统统有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会授予汉人,虽是德高望重的汉人亦不能担任。据《元史·兵志》记载,元朝政府严格防范汉人阅悉军机重务。故而掌握全国兵权的枢密院知院,亦即最高长官,有元一朝,除了少数色目人外,全部是蒙古大臣,没有一名汉人担任。执掌百官纠察的御史台御史大夫,按照元朝政府惯例,也是“非国姓不以授”。地方行省一下各级的地方政府最大实权的达鲁花赤一职,亦是蒙古人,蒙古人出缺,则由出身高贵的色目人选任,严格限制汉人担任此职务。只有个别南方偏远地区,条件艰苦,遇到蒙古人不愿赴任时,才考虑汉人充任。

元朝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人。当时的怯薛(皇帝亲近卫士)出身的人做官最容易,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和色目人,汉人极少有人能够进入此一行列,除非特别优待的汉族“官二三代”才能跻身其间。到了元武宗时期,分汰怯薛,只留下有功劳的蒙古和色目人,其余统统遭到罢免,严格禁止汉人、南人充当怯薛。

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元朝的四等人制度)(4)

元朝在官员选拔任用上歧视汉人南人,在法律适用也是如此。至元九年,忽必烈听说常有汉人聚众与蒙古人发生殴斗,便下令对汉人严加管制。此后他又下令,如果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允许向所在官府申诉,违反者严厉治罪。四等人犯同样的罪,但是所受的处罚却不同。譬如元朝法律规定,凡是盗窃犯既遂者,都要刺字,但是范围却只限制在汉人、南人之内,蒙古人色目人则不在此限。倘若法官擅自将蒙古人刺字,还要受到革职处分。

元朝之所以推行“四等人制度”,其实是政治现实的必然。虽然蒙古人的军力强大,打败欧亚大陆多个国家,建立起一个异乎寻常的大帝国,可是也隐含着重大的危机,这个危机便是,蒙古人统治的地区,不仅在人数,而且文化以及统治经验上都远远不及被统治者。这样一来,元朝统治者必然要寻求一种方式能够维护统治,保持社会稳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彻底接受被统治者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与被统治者融为一体。另一种,则是保持自己的独立身份,用政治法律的强力保卫自己的特权。

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带来了什么后果(元朝的四等人制度)(5)

元朝统治者统治中原时,显然想到了后一种方法,就是将人分成三六九等,坐看下等人之间互相的斗争内耗,统治者坐享斗争的果实。但是这种方法使用,一方面必须要恰当好处,不能操作过头,而且要随时聆听百姓的呼声,及时回应各个“人等”的要求。二是不能长期使用,只能短期应急。

可是元朝统治者显然认为大功告成,可以一劳永逸,即使中央财政连年出现亏空,入不敷出,统治者照样荒淫豪奢,置百姓于水火而不顾,对于蒙古和色目人特权予以严格保护,阻挡下等人任何可能的上升的通道,同时残酷压榨汉人和南人,结果便是,一旦不堪忍受残酷剥削的农民激起民族主义情绪,高举义旗,号召众人加入反抗的洪流,大元的灭亡,也就在眨眼之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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