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核心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职能)

发布日期:2024-05-18 07:55:34     作者:深拥几许     手机:https://m.xinb2b.cn/sport/mks357647.html     违规举报

合作社核心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职能)(1)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

"大国小农"是我国农业生产的真实写照。单个小农户进入市场在农产品销售价格上缺乏议价权,自身力量很难抵御市场带来的风险;在购买农业投入品方面因采购规模小,购买投入品单价较高,这些客观因素促使农户自发联合起来。家庭规模经营是有一定的边界,经营范围还很难发挥规模优势。实践证明,家庭是农业生产过程中效率最高的组织单元。但家庭经营受限于资本、人力等条件的限制,经营规模在达到一定临界点后,再继续扩大效率就降低了。实践中,不少组织在发挥合作社的职能,但这种组织相对松散,农户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不少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严格意义上说称不上合作社,也就是常见的挂牌社。但这种挂牌社也发挥了部分合作社的职能,比如组织农户,对农户生产进行技术指导等。当企业要面对一定数量的农户时,直接对接成本非常高,客观需要一个组织来对接农户。农民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从机制上更能保障生产者利益。农户通过合作社联合起来,不仅能够通过规模采购降低生产成本,还有利于开展统防统治、统一技术指导,实施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得以提升,农产品价格也相应提高。一些发展较好的合作社,还提供农产品仓储、加工、物流等服务,合作社社员有机会获得产业链增值收益。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约束条件

合作社成员以小农户为主,不少是兼业农户。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又是兼业,这样从农业经营领域获得的收入较少,农户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参加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合作社成员不愿意出资,合作社缺乏启动资金。小农户怕承担风险,加上对合作社负责人的信任度有限,合作社小农户成员基本上没有出资。一些合作社的启动资金,一部分来源于部分社员的出资,还有一部分是企业垫资,这为合作社未来发展埋下不少隐患。出资人对合作社发展和利润分配有更高的要求,对服务社员本身的积极性不是特别强烈。大部分合作社运营管理由合作社理事长兼职负责。个人兼职管理其管理幅度和服务能力自然非常有限,也造成很多合作社实质上难以持续运营,民主管理、财务管理难以真正落地,合作社基本上是苟延残喘式存在。农产品生产还处于追求数量的阶段,合作社推动标准化生产的动力不足。小农户生产者还未真正意识到,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趋势,按需定产的理念还没有形成,担心即使按照标准化生产,产品价值无法在市场上体现。

农民合作社的核心职能需要重新定位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会更加旺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应该成为常态。合作社在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也是合作社能够做好的事项。基于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资金、人才等硬约束,大部分合作社还很难直接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引导合作社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在不少产业领域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合作社的示范性和带动性应该集中体现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方面,这也是合作社在现阶段的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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